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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智庫觀點】南海仲裁沒有法律效力,支持東港漁民登上太平島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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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智庫觀點】南海仲裁沒有法律效力,支持東港漁民登上太平島!

我們首先要嚴正指出,這次給出所謂「南海仲裁意見」的「仲裁庭」,絕對不是「法庭」,更不是聯合國所屬的、位於荷蘭海牙的「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,ICJ」,也不是位於德國漢堡的「國際法海洋法法庭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,ITLOS」。這個號稱「常設仲裁法庭」的機構,它自己的官網上說得很清楚:「常設仲裁法庭,不是『傳統意義上的法庭 The PCA is not a court in the traditional sense』,而是一個解決特殊爭端的『平台架構, but a permanent framework for arbitral tribunals constituted to resolve specific disputes.』」,「傳統意義」幾個字,純屬贅文,它就不是真的法院!因此這個仲裁庭,只是一個特殊國際機構,絕對不是法庭,更不是國際法的法庭,沒有國際法的公信力可言。因此雖然他的官方名稱帶有法庭二字,我們仍然直接以仲裁庭來稱呼它。所以聯合國海牙國際法院,已經正式在官網上,否認他與南海仲裁案的關聯(連結:http://www.icj-cij.org/homepage),可見國際正式的法院系統,壓根不想為這份仲裁意見背書。

這個常設仲裁庭,各締約國都可以提供一份仲裁員名單,如果有聲請仲裁案件發生的時候,經過雙方仲裁方的同意,就可在名單裡選出仲裁員。因此,它的仲裁員並不是常設組織,都是個案發生後,臨時以個別的方式,由雙方同意選出來的。而且這個仲裁庭,只是與聯合國國際法院,同樣租用荷蘭海牙的國際法院的辦公廳舍「和平宮」而已。除了這個辦公廳舍的關連之外,此一仲裁庭與聯合國,一點關係都沒有。

聯合國的國際法院,是聯合國的六大主要機構之一;聯合國國際法院的法官有十五名,任期九年,薪水是由聯合國預算撥付,以保障國際法院法官的中立公正。但是這個仲裁庭,仲裁員的所得,卻是由提交仲裁的當事方,提交仲裁費用來支應。而且仲裁必須要雙方都同意提請仲裁,才能有真正的仲裁效力。這次菲律賓濫用國際海洋法公約的缺席仲裁條文,請求仲裁的標的又涉及實際主權爭議,這都不是這個仲裁庭的權限範圍之內,因此中國大陸拒絕參加仲裁。吾人不以人廢言,中國大陸的拒絕參加菲律賓的仲裁,國際法上站得住腳。所以仲裁庭的費用,全部由菲律賓支付,連中國大陸那一份,也由菲律賓繳了。故而五名仲裁員的薪水,都是由菲律賓支出。其中立公正的程度,實在令人懷疑。

從而,這個仲裁庭不是法院,而它所出具的意見,又是荒謬絕倫,不符合國際海洋法公約關於島嶼條件的規定,竟然把公認的太平島認定為礁石。所以這份仲裁意見,沒有任何的法律效力!對於中華民國來說,我們也不是仲裁的當事方,一個無法律效力的仲裁,當然對我們更沒有拘束力!我們堅決反對到底!

更多說明詳見全文:http://www.kmt.org.tw/2016/07/blog-post_64.html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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